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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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做好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全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好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促进公共利益保护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指导。
《指导意见》指出,当前处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的关键阶段,全市各检察院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部门要深刻认识助力疫情防控是最重要的职责任务,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各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指导意见》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要点。即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药品安全、食品安全”领域,重点摸排可能与疫情存在关联的生产和销售假药及不符合标准口罩、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违规排放或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积极稳妥助力地方疫情防控工作。
《指导意见》建立了涉疫公益诉讼案件报备制度。明确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涉疫公益诉讼案件需报市人民检察院、重要的公益诉讼立案层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涉疫新领域案件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保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办理案件应以书面审查为主,结合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有效减少人员聚集。
《指导意见》要求两级检察机关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监督等行政机关紧密联系,及时了解疫情防控相关情况,积极主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同时要求,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尽早介入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及时跟进、高效办理。